近日,《深圳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一是加强规划建设。规定新建、扩建、改建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应当设置自行车道;加强轨道、公交站点周边及大型商业办公区等热点片区停放设施建设等。二是明确了经营主体法律责任。经营者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规模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收回违法投放的车辆,并将处以罚款等;经营者终止运营前,应当将用户押金、预存金等退还用户,收回投放的全部车辆,并撤除相关运营设施和设备。三是明确了单位和个人责任。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故意损毁车辆,不得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堆放至城市公共场所,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上张贴、涂写、刻画非法广告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清理,按每车处200元罚款等。
来源:深圳晚报
编辑:邓骄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