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通过 《安徽省林长制条例》,这是全国省级人大制定的首部林长制法规。一是省、市、县(市、区)设立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乡镇(街道)和村(居)设立林长和副林长。建立林长会议制度,林长会议由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和林长会议成员单位负责人等组成,并可邀请本级检察机关派员参加。林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二是县级以上设立林长制办事机构,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县级以上制定支持实施林长制和林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对在林长制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三是建立林长制考核指标体系,实行森林资源总量和增量相结合的绩效评价制度。省、市、县(市、区)总林长负责组织对下一级林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编辑:邓骄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