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拟为公共数据立法

《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一是从数据采集、归集、共享、开放、利用、安全、监管等方面规范了公共数据的边界、范围和治理体制、机制等。明确了数据共享的原则、分类、获取方式和程序,明确要完善数据供需对接机制,建立共享争议解决机制,强化共享安全管理。二是针对数据采集和归集中存在的个人信息非法采集、重复采集,数据归集不够“统”不够 “全”等,要求采集数据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采集数据时不得强制要求个人采用多种方式重复验证或特定方式验证。已通过有效身份证件验明身份的,不得强制通过采集指纹、虹膜、人脸等生物信息重复验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编辑:邓骄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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