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就《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审议。这是江苏在全国省级层面率先立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场站、交通工具实施下列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一)擅自进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车辆段、停车场)、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或者其他明示禁入的区域;(二)擅自操作带有警示标识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情况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三)非法占用、堵塞、封闭场站、出入口或者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等应急通道;(四)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或者擅自飞行无人驾驶航空器;(五)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六)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七)破坏、盗窃治安防范设施设备等公共设施;(八)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编辑:邓骄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