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广东各级消委会以支持诉讼为切入点,不断探索推进支持个人诉讼和集体诉讼实践。为打通赔偿金处理“最后一公里”,使赔偿金能真正落到受损害消费者,省消委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经营者存在不法行为,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的诉讼,原告主张适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的规定,在本案中不提具体赔偿诉求,而是通过法院判决裁定经营者违法事实、侵权责任及赔偿方式,由相关消费者向法院主张赔偿,由消委会支持消费者向法院提起集体诉讼,以此在全国率先探索“公益诉讼+集体诉讼”的维权新模式,切实发挥消费公益诉讼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效用和威力。
编辑:邓骄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