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做好粮食工作,特别是粮食储备工作,事关市场保供稳价,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稳定,事关国家安全大局。今年以来,河南、广东、吉林和江西等多省份重新修订储备粮管理办法,加强中央、地方两级储备协同运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一、河南省:首次在政府规章层面规定运营主体职责
河南是产粮大省,也是人口大省和粮食消费大省。全省粮情是,粮食常年播种面积保持在1.6亿亩以上;粮食标准仓房仓容达9500多万吨,居全国第一;入统粮油加工企业1700余家,粮食产业总产值居全国前列,粮食产能稳定,储备充足,供应有力,对口粮及其他品类粮食消费有充足的保障。河南省修订出台了《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并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办法》完善了粮食储备体系,明确了“谁来储”“储什么的”的问题。按照储备粮权属,首次把省、市、县三级政府储备纳入到统一的制度框架内进行规范,同时也是第一次对企业储备尤其是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提出了要求;按照粮食的种类,《办法》规定政府储备原粮,要以小麦、稻谷等口粮品种为主,同时对成品粮和小包装食用油储备也作出了安排。通过调整适用范围,有利于推动形成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功能互补、协同高效的粮食储备体系。
《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和储备粮权属,层层压实了县级以上政府、政府部门(机构)、运营主体和承储主体的责任。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完善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统筹推进政府储备工作;政府有关部门要依职责对政府储备进行管理和监督;通过明晰责任,促进各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保障储备粮安全。
为了确保储备粮安全,确保在关键时刻能调得出、用得上,《办法》在主体部分,新增了轮换和监督管理两个重点环节的内容,对政府储备涉及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环节,进行了全面规范;同时对企业储备的规模布局、储存、轮换作了引导性规定,对其动用环节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在对各方责任、各个环节的管理行为进行规范的基础上,《办法》规定加强对涉粮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信息化和信用监管,对储备粮管理体制改革设置过渡期等,为深化储备粮管理体制改革预留了空间,体现了法治与改革相辅相成、互促共进的辩证统一。(来源:中国新闻网 2021-12-03)
二、广东省:省级储备粮轮换方式趋向灵活
广东省作为全国最大的粮食主销区,第一常住人口大省,粮食安全工作历来备受重视。《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省级储备粮轮换方式趋向灵活。该《办法》提出,为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省级储备粮轮换按照均衡轮换的要求,可以采取静态轮换或者自主轮换等方式。省级储备粮采取静态轮换方式的,应当按照轮换计划执行;轮换出入库时间间隔不得超过4个月,经省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省级储备粮采取自主轮换方式的,由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省直属粮库、代储企业自主决定轮换数量和频率。自主轮换遵循确保安全、自愿承储、市场运作、费用包干、自负盈亏的原则,实行最低库存量和轮换进出备案管理,确保省级储备粮的实物库存量、等级和质量标准不低于规定要求。
三、吉林省:省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
吉林省是我国重要的商品粮基地,其粮食生产在我国粮食安全中处于重要的地位。单产、人均占有量、调出量均居全国前列。
2021年9月1日施行的《吉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提出,省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采取定期轮换和动态轮换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轮换的省级储备粮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超过轮换架空期的,不享受相应财政保管费用补贴。动态轮换的省级储备粮按照常储常新的原则由承储企业进行轮换
该《办法》提出,省储备粮公司直属企业具体承担省级储备粮的储存任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省级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入库的省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标准和食品安全指标。
四、江西省:省储备粮公司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购销等具体业务
江西省自古就是鱼米之乡,素有“江南粮仓”之称,稻米产业在全国具有重要地位。为加强对省级储备粮的管理,江西省公布《江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明确,江西省储备粮公司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购销、储存、轮换、动用等具体业务的管理,并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承储企业承担省级储备粮购销、储存、轮换等具体业务。承储企业仓库容量应当达到省规定的规模,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
该《办法》提出,江西省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省级储备粮;江西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下,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动用省级储备粮。
编辑:邓骄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