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政协委员助学公益联盟章程(修订稿)

公益联盟理事会秘书处 11-18 1

 

  衡山县政协委员助学公益联盟

  程(修订稿)

2017326日衡山县政协委员助学公益联盟

第二届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公益联盟全称为衡山县政协委员助学公益联盟。

第二条  衡山县政协委员助学公益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或本联盟)是由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政协委员自愿组成,符合国家公益事业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公益组织。

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是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倡导人道主义精神,动员和组织政协委员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资助,为全县慈善公益和社会和谐建设贡献政协组织及政协委员的力量。

第四条  本联盟接受上级慈善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联盟的地址:湖南省衡山县政协机关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筹募管理善款。在法律、政策许可范围内开展政协委员募捐活动;按国家关于慈善基金相关规定管理本联盟善款,保证善款使用性质,提高善款使用效益。

第七条  开展助学活动。组织开展本联盟范围内的助学帮扶活动,为高中阶段在衡山就读的衡山籍家庭困难、无法支付大学所需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在读大学本科生提供资助服务。

第八条  开展公益宣传。在政协委员以及其他单位、社会组织和爱心人士中广泛开展公益宣传,推动社会公益理念普及;推介政协委员中的爱心善举,反映政协委员在社会公益事业方面的意愿和呼声。

第九条  促进衡山慈善事业发展。加强与县内和上级社会公益组织的联系与协作,促进本县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联盟理事会由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组成。聘请县政协领导或有突出贡献的社会爱心人士为特邀顾问、顾问、名誉理事长、誉副理事长。理事会换届原则上与县政协换届同步。

第十一条 担任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政协委员身份;

(二)拥护章程;

(三)热心公益事业,对公益事业有一定的贡献;

(四)自愿加入,愿意履行理事义务;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二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政协各界别组推荐,并报衡山县政协委员助学公益联盟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产生;

(二)增补副理事长由本联盟秘书处提名,经理事长会议审议,并报衡山县政协委员助学公益联盟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交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本联盟的决策、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联盟工作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权;

(三)参加本联盟的活动,取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维护本联盟合法权益,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五)积极完成本联盟分配的工作。

第十四条  本联盟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决定理事人选;

(三)决定年度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等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听取、审议本联盟工作报告;

(六)决定本联盟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其他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可由理事长委托执行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召集。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理事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有关理事会的选举可另行制定方案执行。

第十七条  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本联盟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积极组织和参与本联盟募捐及其他活动;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九条  本联盟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本联盟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理事长会议,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执行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三)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理事长会议,负责处理理事会闭会期间重大事务。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监事长列席理事长会议。

(四)理事长会议过半以上参加人员同意,通过相关决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联盟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秘书长、副秘书长由联盟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理事长从机关政协委员和政协机关工作人员推荐产生。秘书处负责联盟日常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联盟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定并执行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定并执行本联盟内部管理制度;

(五)加强与各方面的联系与协调。

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监事1名。监事会成员任期与理事会成员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会成员在来自司法、会计、审计、教育等部门的政协委员中产生;

(二)监事会成员由联盟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理事长共同推举产生;

(三)监事会成员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四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会依照规定程序检查联盟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审查受助学生认定程序、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必要时向上级管理机关以及税务、审计部门反映。

(二)监事会检查一般每年一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

(三)当理事会成员的行为损害联盟的利益和形象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理事会报告;

(四)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盟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倡导县政协委员担任志愿者。

(一)志愿者由本人申请,联盟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理事会秘书处共同确定;

(二)志愿者队伍在联盟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开展工作,由理事会秘书处负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理事、监事和志愿者不得从联盟获取任何报酬。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接受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支持联盟业务发展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或社会团体,以及社会爱心人士的捐款。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资金来源为政协委员及社会爱心人士的捐款。募集的资金分为不定向捐款和定向捐款。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公益资金挂靠衡山县教育基金。在衡山县教育基金账目中设立“衡山县政协委员助学公益联盟经费”科目,开设“衡山县政协委员助学公益联盟”银行专用账户。理事会所募集捐赠资金先进入衡山县教育基金帐户,确认后再转入公益联盟账户。理事会秘书处根据捐款按笔开出由财政统管的捐款票据给捐赠人。

第三十条  秘书处设专门会计和出纳,负责联盟资金管理和票据管理。       

第三十一条   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资助对象范围使用资金;定向捐赠的,按捐赠协议中约定方式使用。

第三十二条  从“衡山县政协委员助学公益联盟”专户支取资金时,须凭联盟财务专用章、理事长、监事长、出纳的专门印鉴提取,并做好相应文书记录。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开展募捐活动,必须向社会公示募捐情况;定期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采用合适方式予以公示;理事会秘书处应当向捐赠人反馈捐赠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募集的资金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募集的资金(包括衍生的利息)全部用于学生资助,不提取任何名义的管理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开展慈善活动项目,必须向理事会成员通报所开展的活动项目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有权对资助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受助人有未按约定使用资助或其他违反资助协议情形的,本联盟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的办公经费另行筹集,不得在募集资金中提取。

第五章 受助对象管理

第三十八条  认定条件:

(一)品行端正,思想上进;学习努力,生活俭朴;

(二)户口为衡山籍;

(三)国家认证的全日制本科院校;

(四)因天灾人祸、重大疾病、父母残疾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第三十九条  认定流程:

(一)个人申请。由学生本人向衡山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秘书处初审。由秘书处会同衡山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申请受助学生的申报信息核实,审查汇总后提交理事长会议。理事长会议决定资助人数与报送名额比例为1 1.2

(三)实地考察。秘书处制订实地考察方案,经理事长会议审定后,在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中按一定方式轮流产生人选,与秘书处、志愿者等组成考察小组,对拟定受资助对象进行实地考察。

(四)理事长会议评定。理事长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拟定受资助对象打分确定。

(五)监事会复核。秘书处将理事长会议确定的拟受资助对象报监事会复核后予以公示。

(六)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秘书处将公示无异议后的名单报联盟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七)资金发放。联盟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理事会举行助学资金发放仪式或由秘书处按照相关程序通过银行拨付助学金,受助学生向联盟秘书处提交签收收据。

第四十条  资助标准、人数与年限:

(一)资助标准:根据困难程度,资助对象设置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经济困难两档,资助标准分别为4000元、2000元两个等次。

(二)资助人数:资助学生人数视筹资情况和申报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评定等级综合确定,原则上每年不少于30人。

(三)资助年限:一年一定,原则上不连续资助。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修订稿)经2017326日衡山县政协委员助学公益联盟第二届理事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修订稿)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修订稿)自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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