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提案不予立案的十八种情形
雨花区政协
1.与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不相符合的。
2. 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禁止的。
3. 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4. 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政协全体会议决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相违背的。
5. 由委员中的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不同意见的。
6. 由委员中的民主党派、工商联成员提出的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7. 进入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8. 涉及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9. 超出人民政协履职范围,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求进行质询或追责的。
10.涉及举报单位和个人的。
11.单纯要求机构编制,或为具体项目争取资金的。
12.为本人或亲友解决个人问题,或代转他人来信及个人诉求的。
13.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14.属于纯学术讨论的。
15.所提问题已经得到解决的。
16.超出本区党政部门职责权限范围的。
17.内容笼统、空泛,没有具体建议或建议明显不具备可行性的。
18.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况。
作者:区政协提案委 编辑:李风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