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件”彰显“大道理”

李细田

付某驾驶偷来的摩托车逃避失主徐某追赶,被徐某驾车逼停从而受伤。交警部门按照一般交通事故作出徐某负主要责任的认定。付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刑满出狱后,他向法院起诉,要求徐某以及车险公司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

一审法院按照一般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进行了审理,部分支持了付某的请求。付某不服,提起上诉。

驾车追小偷致其受伤,要不要赔?法院一审判决后,岳阳中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全案审查。6月11日上午,岳阳中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撤销原审民事判决,驳回付某的诉讼请求。岳阳中院认为,该案并非一起交通事故,系公民在保护自身合法财产、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导致犯罪嫌疑人遭受人身损害所产生的纠纷,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而适用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仅不具有违法性,还具有正当性,应当给予肯定与支持,他虽造成了付某的人身损害,但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

正当防卫属于法律提倡并鼓励的行为,不能对正当防卫人课以过高的注意义务。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且不构成防卫过当,其在本案中不具有过错,不对付某的损害后果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以公正,法律是准绳。“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担负着执法办案、定分止争、惩恶扬善、维护正义的神圣使命。让正义的阻拦者不担责,才能鼓励守法者见义勇为,才能让正当防卫者不用为他人的过错买单。司法明辨是非,兼顾国法天理人情,才能让群众有温暖、有遵循、有保障,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以公正的司法裁判为公共空间立规矩,才能引导社会成员增强公共意识、规则意识,让规则和文明流淌在每一个人的心间。

一段时期以来,人们常会遇到“管不管”“追不追”“为不为”等情形的两难选择。正当不防卫,于心不忍;正当防卫,见义勇为,却容易牵扯进被索赔、被追责的道德和法律风险之中。以往,个别司法机关对“谁受伤谁有理”“谁惨谁就有理”式的做法更是调高了一些人的“胃口”,让违法违规者愈加有恃无恐,英雄“流血又流泪”,寒了很多善良群众的心。本案虽是“小案件”,二审审理结果却表明了司法机关的鲜明态度,彰显了为正当防卫者撑腰的“大道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的价值导向,引领遵纪守法、见义勇为、正当防卫的社会风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人民法院忠实于法律、维护公平正义、恪守公序良俗的职责担当,让司法更有力量、更有是非、更有温度。

古言道:“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道德是杆秤,公道在人心;法律是杆秤,公平在心中。人人守法律,个个讲法治,关键在执行,社会得文明。公共意识和规则意识的培养不在一朝一夕,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编辑: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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