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新时代我国涉台法律人才建设的几点思考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党矢志不渝的历史任务,是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愿望,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早在2019年在《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纪念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祖国必须统一,也必然统一。近些年来,随着两岸之间经贸联系日益紧密,人员往来进一步扩大,交流领域不断拓展,涉及两岸之间的刑事、民商事纠纷也相应增多,两岸人民对法治的共同需求更加迫切、更加多元化。因此,如何在新时代秉持“两岸一家亲”理念,切实做好涉台法律人才建设,提升对台工作法治水平,更好地服务于祖国统一大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对台工作亟待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逻辑:加强涉台法律人才建设的价值取向

古人云:“得其人而不得其法,则事必不能行;得其法而不得其人,则法必不能济。人法兼资,而天下之治成”。实现国家完全统一是我们党的历史使命。台湾问题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特殊性,建设一支信念坚、能力强、作风硬的涉台法律人才队伍,对于牢牢把握两岸关系主导权和主动权,完成这一神圣而艰巨的历史使命具有深远而重大的意义。

(一)加强涉台法律人才建设是提高对台工作法治水平之所需

新的时代条件下,与涉港澳、涉外民商事纠纷相比,涉台民商事纠纷具有较强的政治性、政策性,更为敏感。涉台法律工作不仅直接关系对台工作大局、祖国和平统一、两岸和谐交流,还直接关系台湾同胞的切身利益和台湾同胞对大陆司法的认同感和信任度。这就要求对台工作的各项政策在涉台司法工作中得到统一贯彻,充分保障涉台执法、司法的质效,保证案件得以公平公正处理,杜绝“同案不同理”现象。在客观上,就需要对涉台事务由熟悉对台政策、政治素质过硬、具有较高法律素质和人文素养的法律人才进行专业化处理,从而平等保护两岸民众,树立祖国大陆法律体系的整体权威,增强台湾地区民众对祖国的认同感。

(二)加强涉台法律人才建设是促进两岸法律纠纷解决之所需

起于纠葛,达致人和。自2009年4月6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签署《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以来,涉台司法互助成为司法机关的一项全新业务。由于涉台法律法规尚待完善,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增加,目前两岸诉争双方根据各自的法律制度和经验法则来表达诉求,经常存在较大差异和冲突,给纠纷处理带来很大困难。尤其是2018年2月28日中央台办发布《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就积极促进在投资和经济合作领域加快给予台资企业与大陆企业同等待遇和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两个大的方面出台了31条惠台政策,这将极大促进两岸的交流与合作,同时两岸在交流合作中所产生的涉台法律纠纷及诉讼事务也将会有较大幅度的增加,这需要我们在涉台法律人才建设上加大力度。因此,要使涉台案件当事人和社会确信司法公正,确信大陆地区的法律人才是有能力化解纠纷,必须加强对涉台法律人才的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使他们不仅要具备认识和把握大局、社会矛盾、案件本质、社情民意、法律精神的能力以及做群众工作、拒腐防变的能力, 还必须了解台湾地区的司法制度等,熟悉台湾地区的法治观念、社会习俗、风土人情、生活方式等,更多关注涉案当事人的实际状况和具体诉求,从中寻找较为合理的解决方案,实现多方价值目标和利益诉求的和谐共赢。

(三)加强涉台法律人才建设是解决自身素质不适应问题之所需

法治工作队伍的素质如何,直接影响和制约着国家治理法治化的进程。当前,我国涉台法律人才队伍总体上是好的,是一支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与依靠的有战斗力的队伍。同时还要清醒地看到,其整体素质和能力还存在与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比如,有的理想信念不坚定,自觉不自觉地受到西方法学思想的影响,信奉西方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缺乏社会责任感,借帮助群众维权之名与党和政府作对,明里暗里鼓动当事人闹事,唯恐天下不乱,有的大局观念不强、把握国情不准、了解民意不深,制定的政策法律不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体现人民愿望;有的违背职业操守,司法不公,办案不廉,搞“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有的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文明、不透明,搞趋利性执法、选择性执法,寻租牟利、吃拿卡要、贪赃枉法,甚至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等。这些问题破坏了法治的权威和尊严,影响了人民对台工作法治化的信心,也给祖国统一大业设置了人为障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困境:当前涉台法律人才建设的现状审视

法治人才既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和保障。调研发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为涉外法治领域输送了大批涉外法治人才。但调研发现,我国当前涉台法律人才在人才培养、人才自身成长中还存在一些突出的短板和问题,现有的涉台法律专业人才数量和质量都远远不能够满足新时代对台工作的实际需要,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

(一)缺乏统筹意识,人才培养各自为战。目前,广东、福建等台企相对集中的沿海发达地区的一些高校已经开始探索涉台法务人才的培养,有的已经形成一定规模,但由于学科发展也不成熟,缺乏整体协作能力,研究和培养机构分散,政出多门,重复建设的现象也比较明显。另外,国家层面缺乏统一的规划,涉台法务人才的培养有沿袭传统法学人才培养“同质化”的趋势,培养了一批“万金油”式的涉台法务人才,相关教育缺乏对“精”而“细”高级专门性涉台法务人才的目标追求。

(二)缺乏创新意识,人才培养方式相对滞后。我国究竟需要怎样的涉台法务人才,这是值得深思的一个问题。毋庸讳言,现在高校涉台法务人才的培养方式仍旧和传统的法学教育一样,将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作为衡量一个学生和法学院的优劣的主要甚至唯一标准。尽管当前涉台法学资源丰富,也决定了我国需要的涉台法学人才也是多种多样的,立法与司法及法律服务部门所需各异,但我们的培养方式却是千篇一律,不能完全满足实际所需。如果这样的情形没有改变,在高校学习法律的学生却仍将人生目标设定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上,未来将有更多的法律人将其生命投注在司法考试的准备上,这对于国家的人力资源以及教育资源,绝对是一种令人痛心的虚掷与浪费。

(三)缺乏改革意识,教育管理部门资源整合不足。人才的培养终归要回归实践中接受市场的检验。目前,我国涉台法律高等教育在很大程度上依然遵循着传统法律教育的发展规律,缺乏法律职业部门的引导和规范,以致于法学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脱离实际,重学理而轻术业,虽然在实际培养模式上,有些政法院校(系)也聘请实务专家参与法律教学或实行双导师制,司法机关也聘请法学教师担任专家咨询员,部分地参与司法活动法律教育管理,也吸引政法部门官员参加。但总体上,高等教育部门的办学系统相对来说还是处在一个相对封闭和自给自足状态,比如在毕业生如何选拔分配、毕业资格条件的设计等方面,没有考虑市场对涉台法务人才的实际需求,长久以往,培养的人才也会完全与市场脱节,为社会所淘汰。

(四)缺乏开放意识,对台司法交流不畅通。两岸同胞同根同源、同文同种,中华文化是两岸同胞心灵的根脉和归属。涉台法律人才不仅是集约运用法律资源、履行涉台案件专业化审理的重要职责,还承载着对台司法交流的崇高使命。但由于涉台法律人才对台湾地区的司法生态、法律法规及习俗、文化等了解并不深入,台湾地区当事人及台胞陪审员对大陆的司法生态、法律法规等也不甚了解,且缺乏较好的司法交流对接途径,缺乏系统性、实地体验式的全面深人的交流,也未形成长效机制,导致当前涉台法律人才的对台交流往往仅表现为与台胞陪审员或台湾地区当事人讨论个案时的介绍性交流,与台湾地区相关部门尤其是台湾地区法院的常态性合作和交流仍处空白状态。

三、进路:加强涉台法律人才建设的路径探寻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加强涉台法治人才的培养,既需要宏观层面的整体布局和制度设计,也需要微观层面的教学改革和方法改进,在扩大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规模的同时,更加注重培养质量和能力提升。检视制度设计,环顾对台司法工作实践。笔者认为,涉台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应是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和具有国际化视野的专门性涉台法务人才,其培养、成长路径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发力:

(一)改革创新,着力构建开放式培养模式。我国涉台法律人才培养是系统工程,法学教育对法治建设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作用。法律人才的培养与成长从来都是法治工作的根本,在对台工作纳入法治轨道的当下中国,涉台法律人才培养、成长体制机制无疑是对台工作法治化的重要抓手。事实证明,如果人才的培养过程脱离实际的人才需求单位,而只是一味地单方面闭门造车,培养出来的涉台法务人才也最终为社会所淘汰,为需求单位所摒弃。涉台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是为实务司法机关、立法机关和法律服务等部门培养优质的有能力处理涉台法律事务的卓越法律人才。所以,在涉台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上,打破教育部门相对封闭的传统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树立开放式的涉台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完全可以不要过于拘泥于是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的怪圈讨论,沿海发达地区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完全可以利用自身丰富的涉台法律资源,在涉台 法务人才的培养模式上“先行先试”,在教师资源、教材建设、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实践实习等方面均要与其它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不同的制度设计;在人才培养的过程中,以海纳百川的精神,接受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政法委和高校领导教授等的引导或规范,集中精力作好涉台法务高级人才的培养。更加注重复合型、特殊型,将台湾特色融入到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将培养目标落到实处,实现从国家需要、到目标预设、再到目标达成的高度一致。

(二)因地制宜,着力构建差异式培养模式。在我国,几乎每所大学都有法学院(系)或法学专业。如何在培养高素质涉台法律人才的过程中实现差异化竞争,而不是重蹈同质化的覆辙,对各大高校来说,是一个极为现实和严峻的命题。但从各所学校的办学和教学计划来看,差别微乎其微。按理说,一些理工类大学新办的法学院,学生们结合理工背景的优势,到工程类企业中去承担相应的法律服务工作是上佳选择。但实际上,由于缺少相关的师资和科研支撑,能往这条路上走的学生也是少之又少。所以,要培养更加卓越的涉台法律人才,打破传统法学专业的“同质化”教育模式至关重要。比如师范类大学应利用其本身的学科优势,重点应放在培养教育类的涉台法律人才,而属于财经类院校就应着重培养通晓两岸财经法律法规的复合性和应用型涉台法律人才,能为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提供更加优质法律服务的专业性人才等等,依托各自师资和学科专业的优势,有针对性地培养适应对台工作需要的专门性涉台法务人才。

(三)学以致用,着力构建分层式培养模式。传统的法学教育是大众教育还是精英教育,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在国内一直长久存在争议的问题。而目前我们的法学教育完全被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所绑架,原本为纯粹理论的训练,为通过此类考试而变本加厉,造成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力不足,确是不争的事实。但在我国台湾地区形成的趋势是:法学教育应当是法学的知识教育与法学职业训练的结合。鉴于此,为了培养能力更为突出的高级涉台法律人才,我们可以充分利用身边丰富的涉台司法资源,在各级法院涉台审判机构常设“大学生助理岗位”,不仅可以让学生找一个实习机构来熟悉涉台实务运作,学有所学的完成学校的毕业考核,而且可以缓解司法部门人力不足的困窘,进而可以提高审判质量。因此,打破“一刀切”模式,有利于培养定位清晰、能力突出的卓越涉台法律人才,并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增强涉台法律人才的社会适应性。

(四)加强交流,着力构建互动式培养模式。国家之魂,文以化之,文以铸之。人之相交,贵在知心。不管遭遇多少干扰阻碍,两岸同胞交流合作不能停、不能断、不能少。一是举办对台司法交流活动。以台办为平台,选择涉台审判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作为司法交流和研讨活动主题,如两岸劳动用工、隐名投资、医疗纠纷解决方式等,由涉台司法机关与相应的台资企业乃至台湾地区相关机构合作定期举办涉台司法论坛。还可邀请台湾地区法官来大陆进行学术交流。二是加强与台湾地区法院、律师界的交流和互动。借助法官、律师等行业协会和台胞陪审员,由各行业协会与台湾地区法官民间组织或法院建立“友好协会”“兄弟协会”等联系纽带,带动人员、专业知识和司法业务上的沟通、交流和协作,通过“先民间、后官方”的途径,逐步树立涉台司法交流品牌。三是积极探寻与台湾地区司法机关的合作机制。可借助实地调研学习或邀请台湾地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到大陆进行学术交流之机,或通过台胞的牵线,与台湾地区司法机关建立联系,先在纯技术领域中实现交流合作,如进行远程举证、质证和证人作证的尝试,待时机成熟,再开展其他方面的交流合作,最终目标是实现大陆与台湾地区司法机关之间的交流合作常态化及机制化。

千秋基业,人才为本。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新时代是中华民族大发展大作为的时代,也是两岸同胞大发展大作为的时代。当前,两岸交流合作站在新的更高起点上,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重大战略机遇和严峻挑战,进一步加强涉台法治人才建设,提升对台工作法治水平,对于全面深入推动我国台湾地区法律文化与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融合发展至关重要。所以,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和更加广阔的空间,大力培养、遴选、使用兼具知识技能和职业良知的涉台法律人才既是当务之急,也是长远根本,更需不断研究,积极推进,促进两岸司法同仁携手同心,共圆中国梦,共担民族复兴的责任,共享民族复兴的荣耀。

作者:工青妇组 王彦平    编辑:刘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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