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发布《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一是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分类及范围。设施农业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栽培、种植和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以及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生产的辅助设施用地和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二是对不同产业用地规模作出限制。规模化种植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栽培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7亩;规模化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生产设施用地规模的5%至15%之内,最多不超过10亩。三是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不需补划。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和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种植类设施农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占用少量、零星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控制在设施农业用地总面积的10%以内,原则上不得超过20亩。
来源: 浙江在线
编辑:邓骄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