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1月11日起试行。一是对一般失信行为。对申报单位和相关人员,1至3年内不受理其提交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及其他科技业务申请,不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不授予科技奖励;对第三方服务机构和咨询评审专家,1至3年内停止其参与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的咨询、评审、验收等服务资格。二是对于严重失信行为。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开展联合惩戒,视情况严重程度在3至5年(含5年)内停止其参与科技项目申报及服务资格,情节特别恶劣、造成后果特别严重或者造成重大财政资金损失的,对处理对象将取消其5年以上直至永久的相关申报资格。
编辑:邓骄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