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截留、不得以物抵钱!湖南学生资助资金监管有了新要求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8月12日讯(记者 杨斯涵 黄京 余蓉 实习生 周芷如)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学生奖助学金、不得以实物抵顶资金……近日,湖南省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监管的通知》(下称《通知》),就学生资助资金的监管责任、监管制度、监管内容、监管方式进行明确,并在全国率先提出要求建立学生资助工作“容错纠错机制”。

严格落实政策,规范资金发放

《通知》明确,学生资助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各级各类学校要明确人员分工,完善制度机制,落实学生资助工作的主体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切实履行对所管辖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的监管责任。各地各校要强化学生资助内部监督管理,抓住学生资助资金申请、审核、公示、发放等关键环节,重点工作岗位实行交叉监督设置,负责学生资助资金管理的会计人员与出纳人员要分设。同时,要完善学生资助信息审核机制,保证资助对象信息与其学籍信息相匹配、与上报的资助名单信息相匹配、与资助银行卡信息相匹配,做到“人籍一致”“人册一致”“人卡一致”,严禁通过虚构受助学生信息套取国家资助资金。

《通知》强调,各地各校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落实资助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受助标准,不得擅自扩大资助范围。公办普通高中或公办中职学校,不得对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另行收取学费。民办普通高中或民办中职学校,可以向免学费对象收取学校学费高于国家免学费补贴的差额部分。对符合条件、不需要重新认定的受助学生,在入校时直接落实免学费政策,严禁“先收后退”。各级各类学校要全面、正确解读国家资助政策内容,严禁将国家资助政策作为学校招生优惠政策进行宣传。

在资金发放上,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资金原则上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不能通过“一卡通”发放的外地学生和城市户口学生,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通过其他形式发放。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和中职国家奖助学金原则上通过资助卡等国家规定的形式发放,普通高校国家资助资金原则上通过普通银行卡发放。严禁资助管理人员或学校老师统一代管、批量激活学生资助卡或用于领取资助资金的银行卡。学校要定期对学生资助“睡眠卡”进行清理,及时将沉淀资金归集财政账户,保障资金安全。

保障学生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资助学金

为保障学生权益,《通知》强调,任何集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收取学生的奖助学金作为班费、学生活动经费、外出考察费、实习经费等;不得对学生获得的国家奖助学金进行“二次分配”;不得巧立名目侵占、挪用或收回、扣减国家资助资金;不得以实物或服务形式抵顶国家资助资金;不得擅自变更受奖助学生。各地各校每学期最终受助学生名单要留档备查,并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资助名单保持一致。

按照政务公开要求,严格落实“三公示”制度,即各县市区和学校每年要定期公示资助政策,包括资助项目、资助标准、资助对象、申请流程;各级各类学校要公示上级核定的资助名额(指标);各级各类学校要按规定在校内一定范围公示资助对象名单(不得公示敏感信息)。各地各校要完善信访投诉处理机制,通过设立学生资助工作热线电话、咨询邮箱等多种途径,畅通群众反映渠道,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的衔接与配合,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加强绩效管理,建立“容错纠错机制”

《通知》指出,要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精准分配预算,强化支出责任,提高学生资助资金使用效益。对学生资助资金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定期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通过单位自评、财政重点评价、第三方评价等多种形式开展学生资助资金绩效评价,对评价结果一般或差的单位,采取约谈、公开通报、扣减下年度项目预算等方式进行处理。

各地各校要将学生资助资金监管纳入本地本校党风廉政建设、年度民生工程、乡村振兴等考核内容,通过自查自纠、专项督导、检查调研、集中整治等形式层层抓落实。对因领导不力、疏于监管出现严重套取、骗取、挪用学生资助资金的,除依法依规追回资助资金外,还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证据确凿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同时,落实容错纠错机制,对在学生资助工作中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编辑:邓骄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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