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全国率先立法规范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

江西省通过《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一是构建起企业主责、政府统筹、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监管体系。强化采矿权人的生态修复主体责任;补充规定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或者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的,非法开采行为人的生态修复责任;压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的责任;厘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的监管职责。二是规范矿山生态修复的全过程管理,规定采矿权人前期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等方案,中期落实绿色矿山建设、计提使用生态修复基金等要求,履行边开采边修复义务,后期停办、关闭矿山时完成矿山生态修复验收等内容。条例还开创性地对矿山生态修复后期管护、生态修复临时用地用林制度进行了规定,补齐了制度短板。

编辑:邓骄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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