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
第1764号提案
题 目:
关于加快推动长江经济带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进程的提案
提案者:
王济光
内 容:
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加强长江经济带生态文明建设,必须统筹考虑长江流域各区域的现实情况,以法治精神思考长江生态文明建设的路径和方法,以法治化理念来处理好并着力形成互利共赢的区域经济体制。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把推进《长江保护法》列入立法工作计划,但从进展情况来看,还需加大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度,做好现实与长远的兼顾和结合,以规划、协调、保护、监管和协同为主线,适当加快立法进程。
为此建议:
第一,形成以健全长江经济带区域协调机制为核心的立法体系。围绕长江全流域生态环境联防联控、产业系统创新、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公共服务普惠便利为重点,明确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共抓共管、合作共赢的体制机制。立法规范区域协调机制的基本领域,科学界定合作理念、基本政策、监管体制、公共政策、运转机制等,并鼓励各类区域、各类主体进行系统化创新,实现对水工程、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交通、水安全等的综合保护,并最终形成全流域的绿色发展大格局。
第二,构建长江流域综合性监管执法监察体制。通过立法对长江流域的山水林田湖草实施综合管理和系统管理,落实对流域水文、水环境、水生态、水安全等的综合监测和保护。在长江流域建立山水林田湖草自然资源资产综合管理模式,建立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建立自然资源产权管理清单,实现对自然资源资产的综合监管。
第三,健全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健康的标准体系。建立规范市场准入标准,体现优化上中下游地区城市群发展方向和格局,在全流域统一规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和红线管控硬约束,实现资源最优配置。建立长江流域资源开发、岸线利用、生态修复、环境保护标准,促进分级流域内各相关部门提高山水林田湖草的综合治理绩效。建立长江流域生态文明评价和考核标准,对长江流域处于不同主体功能区和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行政区域,确定差异化评价考核指标,调动各地在服务长江经济带绿色生态发展方面的积极性。
第四,建立多元协调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确定中央政府的财政支持方式,设立公益性长江保护专项基金,专门用于长江经济带生态修复和保护,加大纵向生态补偿力度。推动建立长江流域相邻省市跨省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解决长江保护经费欠缺问题。完善区域内部生态补偿机制,加大对重点地区横向生态补偿力度。形成多元化投入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制度机制,助推绿色发展法治化。建立“一揽子综合性生态补偿制度”,根据考核结果和绩效评估测算,确定补偿、补助和奖励资金总额,主要用于长江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等工作。
第五,完善长江保护工作的管理机构体系。按照流域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改革管理和监督体制,设立协调性议事机构——长江保护委员会,同时设立单列的综合执法监察机构和监测机构。防止部门监管分割和国家投资的重复化,提升分类监管的综合绩效,明确组建长江流域综合执法队伍,开展包括水资源、水污染、水生态、水运输、矿产资源开采等方面的综合执法,统筹开展长江水量、泥沙、水生态、水环境的综合监测。完善人大监督制度,明确政府、检察院、法院应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门汇报长江综合保护情况。建立政协民主监督机制,明确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开展民主监督。强化社会公众监督,鼓励并引导公众积极参与长江保护综合规划编制、执行以及其它管理决策。
来源: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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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骄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