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艳芳委员建议:城市规划建设中应适当保留自然山体、水体。山体及水体作为城市中宝贵的自然资源,是一个城市天然的“肾脏”,对于净化空气、调节气候、改善环境、丰富空间景观、维系生物多样性、发展都市旅游都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目前,城市规划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中普遍存在着一种现象:移山填海(沿海地区),移山填洼、塘、河、湖(内陆地区)。这样,既严重影响了城市的原生态环境,中断了城市发展的历史记忆,也影响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其主要原因是人们对自然资源的保护观念淡薄,视经济效益高于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只注重近期商业价值,而忽略保留原生态、保留自然山体、水体的远期价值。
在城市的规划建设中,有选择性地适当保留自然山体、水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适当保留自然山体、水体,是城市自身功能的需要。水体在城市排水系统中承担着调蓄排渍的重要功能。一个城市,如果没有山体、水体,就没有落差,水流量减少甚至流不动,缺乏蓄洪、排洪、调洪的能力,就会导致生态环境的恶化。
适当保留自然山体、水体,保留原生态,形成建筑、道路、山水相映的空间景观,可以使城市更具灵性,提升城市品味和吸引力。
适当保留自然山体、水体,一方面是未来城市的重要旅游资源和市民极具价值的休闲场所,如深圳市的南山、梧桐山、莲花山及仙湖山的保留,长沙市的岳麓山,大王山,湘潭市的昭山,株洲市的博古山公园,足已体现出来;另一方面能有效反映新型城市发展的足迹。这也就是远期价值所在。
适当保留山体、水体,是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的需要,从而可以避免毁掉自然的森林和植被,再大兴植树造林的恶性循环。城市的存在不仅依赖于城市以外的生态系统,更需要城市内部生态系统的支撑,这也是新型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为此,建议:
1、政府要将自然山体水体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完善《山体、水体保护管理办法》,明确山体、水体保护的职能部门、保护范围等。同时为避免在城市建设中,出现先破坏后建设或者先建后拆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各职能部门既要把好规划关,又要把好审批关,还要把好管理关。如果发现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还应进行教育,并处罚到位。
2、在城市规划建设中,应坚持的原则是:最小改动原有地形地貌;最大限度保护原有植被,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依山依水造势;最大限度保持原有的生态环境。规划要体现历史性和科学性,要规划到每一个山头,每一个水体,从规划到建成,各职能部门应全程实行监督。
3、要建立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自然山体、水体是城市中不可或缺的公共资源,其保护和合理利用必须引入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政府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信息公开,及时公示城市规划、建设情况;鼓励公众参与城市环境保护,自觉监督、抵制破坏山体、水体的现象。
作者:袁艳芳 编辑:龚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