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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常宁市政协委员、柏坊镇政协联工委主任雷爱平反映: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三农”工作的力度,每年向农村投入的资金量大幅增加,随之而来,基层干部尤其是“村官”渐成腐败重灾区,从大吃大喝、奢靡浪费,到蚕食扶贫资金、粮食补贴,再到鲸吞征地补偿款,数额越来越大。今年7月,中央巡视组工作报告曾披露一些地方乡村干部腐败问题凸显,“小官巨腐”问题严重。自2013年以来,全国各地公开村官违纪违法案件171起,其中,涉案金额超过千万的案件有12起,总金额高达22亿元。小小村官何以滋生巨大腐败?权力失去监督是根本原因。基层纪检监察工作不能适应当前工作发展的新要求,暴露了乡镇纪委监督机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影响了乡镇纪委职能的发挥。
一、乡镇纪委现状
乡镇是我国最基层一级政府行政组织,对村官权力的监督,主要是在乡镇纪委,但目前乡镇纪委职能发挥受限。
一是体制机制受限。目前,农村基层组织的管理体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手段均不够健全和完善。特别是随着集体经济的不断壮大,在财务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例如收支方面存在收支混乱、公款私存等问题。这些由于制度未跟上形势发展所产生违法违纪现象,使乡镇纪委工作量大幅增加。另外,由于现在基层政府、农村基层组织的重心都是抓经济、促发展,纪检工作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了削弱,使得在抓农村基层干部的监督管理上显得投入不够。
二是思想认识受限。现阶段,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压力大,部分农村基层干部对抓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片面认识,认为抓的力度大、查的案件多就会影响当地经济发展,损害当地形象,从而造成基层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时受到很大程度的束缚,怕纪检监察工作得罪领导、怕影响人际关系,所以对农村基层的纪检监察工作,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尤其是在案件调查不是很积极,从而产生对可查可不查的案件便不了了之等现象,客观上削弱了纪检人员查办案件的战斗力。
三是机构编制受限。受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限制,乡镇纪委班子存在“单打独斗”,造成许多工作难开展,“有位无人”的现象比较严重。乡镇在纪委班子的配置上,只强调纪委书记职位,有的纪委书记也是由专职副书记兼任,对纪委委员的配置没有重视,一般是乡镇“七站八所”的人员兼任,甚至只是挂个名,凑个数,应付一下。同时,由于基层工作的不确定性,经常由于岗位调整、人员经常变动等原因,造成纪检工作的脱节。
四是业务水平受限。当前基层纪检监察干部专业结构不合理,不是学财经、审计、法律等与纪检监察业务相关的专业,乡镇绝大部分纪检干部都是半路出家,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基础知识不扎实,经验十分欠缺。同时,上级对基层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教育培训没有制度化,缺乏系统的规划和科学的安排,对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往往只停留在新进培训上,业务强化培训不多,造成办案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如有的乡镇纪委书记搞不清“免职”与“撤职”的区别,把对村干部的“撤职”处分,弄成了“免职”处分。
五是工作精力受限。乡镇纪委书记因为是班子成员,专职工作之外也要分管许多的其他工作,有的基层把计划生育、综治维稳或安全生产等一些“一票否决”的工作也让纪委书记兼管着,但分管工作过多,精力分散,力量显得薄弱,监督不到位,约束力不强。乡镇纪检监察工作长期处于被动应付状态,甚至有的乡镇纪委已多年不办案,处于“开开会议、订订报刊、填填报表”的状态,所以在工作上难免顾此失彼,甚至出现“种了别人地,荒了自家田”的现象。
二、对策建议
鉴于以上现状,直接影响了乡镇纪委职能的充分发挥,对村级权力运行难以监管到位,必须健全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机构。为此建议:
(一)加强乡镇纪委职能
一是将纪检监察工作纳入乡镇重要考核内容。实行目标化管理,强化乡镇纪检监察干部工作责任,注重业绩考评为着力点,按照责任目标、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奖惩“四位一体”的思路,不断完善修订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工作考核细则等各项工作制度。考核奖罚要分明,要拉大档次,不断增强纪检监察干部的危机感和责任感,以时不我待的工作态度干好事、干成事,对工作业绩突出的要适时提拔。二是适当增加人员编制。明确乡镇纪委机构“三定方案”,纪委书记要由专职人员担任,纪委委员要明确专职人员,不能搞兼任,特别是要选拔有法律、财经等专业特长的干部。三是实行乡镇纪委书记垂直(统一)管理体制。即乡镇纪委书记在上级纪委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乡镇纪委书记直接对上一级纪委负责,这有利于对同级党委和“一把手”的监督。
(二)设立村级纪检监察员
农村不应是反腐败的死角,为弥补乡镇纪委的不足,必须健全村级纪检监察组织机构,让纪检监察力量直接延伸到村级。因此,有必要在农村设立村级纪检监察员。一是推选产生。村级纪检监察员必须由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推选,经张榜公示后,报乡镇纪委研究审批,报县级纪委备案。人员确定后,由乡镇纪委颁发聘任证书,聘期同村两委任期同步,每届3年。二是赋予职能。乡镇纪委要主动授权,赋予村级纪检监察员基本权利职责,让他们有权参与对村级党务、村务、财务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三是双重领导。村纪检监察员需接受村党支部和乡镇纪委的双重领导,乡镇纪委对村级纪检监察员实行职务和业务垂直管理。没有乡镇纪委的建议,不能对村纪检监察员免职。对不能胜任工作、履行职责不到位,由乡镇纪委予以调整,乡镇纪委要定期研究调度村级纪检工作,要形成乡、村两级纪检网络上下联动、互相配合的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