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带薪年假的一点建议
省政协资料
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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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政协委员陈燕、刘真涛反映:一直以来,劳动法对带薪年休假作了原则性规定,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职工带薪年休假有了制度保障。
今年1月,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明确表示,将推动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此外,一些地方也在利用多种办法推进该制度的落实。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意见》提出,要将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地政府议事日程,明确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负责,提出在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对此,我们建议,在如何计算职工应享受休假天数中,原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应增加一个档次,也就是工作已满30年的,在计算干部应享受休假天数时应该区别20年这个档次,需增加天数,如相对应增加一点:“已满30年的,年休假20天”。因为,劳动法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而一个干部,特别是60年代以前出生的干部,一般都是20岁左右参加工作,到50岁时就已工作了30年,到60岁或55岁退休还需继续工作10年或5年(如果延退工作时间还更长),所以,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应增加一个档次,工作满30年的,应增加一个档次的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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