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督查工作实施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实施政府督查的主体,具体工作由政府督查机构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所属部门或者派出督查组开展政府督查。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开展政府督查。二是督查对象是督查机构所在的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包括有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三是督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开展检查、约谈督查对象、调阅资料、收集线索、动态监测或有利于开展督查的其他方式。同时,政府督查属于政府行为,也要符合以下规定程序:督查立项、制定方案、实施督查、形成督查结论。
编辑:邓骄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