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县委印发《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协工作的意见》,就新形势下我县加强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支持政协履职、健全政协工作制度、加强政协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今后一段时间我县政协工作指导了方向。现将《意见》转载如下:
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协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一系列要求,进一步推进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推动人民政协事业新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人民政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
1.各级党组织必须深刻认识人民政协作为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协工作的意见》的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人民政协工作、发挥政协作用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人民政协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
2.各级党委要切实把政协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政协工作、听取政协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县委每五年召开一次全县政协工作会议,研究新情况,提出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不断推进政协工作深入发展。
3.县委确定一名县委副书记、县政府确定一名副县长联系政协工作,参加政协有关重要会议和重大协商监督活动。
4.县委召开常委会议应邀请政协党组书记列席。县政协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列席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要会议。县政协全体委员列席县人大代表会议。
5.各级党组织要运用多种形式,经常性宣传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将统战理论和政协基本知识纳入党委中心组学习内容,作为县委党校培训干部必修课程。
6.各级党组织要在政治上关心政协委员,及时向委员传达文件精神,组织参加有关会议、听取有关报告,认真听取委员的意见和建议,调动委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
二、积极支持政协充分履行职能
7.发挥党委在政治协商中的主导作用。各级党委要增强政治协商的自觉性、主动性和计划性,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的作用,切实做到“三在前”和“三在先”。即重大事项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制订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要先协商后决策,对重大人事安排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先协商后决定,制定重要地方性政府法规要先协商后通过。
8.重视和加强政协的民主监督工作。支持政协通过各种会议,利用建议案、提案、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等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支持政协就重大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专题视察,参加县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检查、听证活动。规范和完善选派委员担任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特约监督员有关制度。选择有关部门或窗口单位开展专项民主监督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促其整改落实。积极推进政协民主监督与人大法律监督、新闻舆论监督有机结合。
9.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作用。县委、县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要积极支持政协就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和建言献策,履行参政议政职能;高度重视政协参政议政成果的转化,积极采纳政协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形成的意见和建议,保证政协智力成果事事有答复、件件有回音;全县各级党政机关要努力为政协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提供服务,创造条件。
三、建立健全政协工作制度
10.建立健全情况通报制度。县委适时在政协常委会上通报县党代会、县委全委会精神;县政府每年年中和年底两次在政协常委会上通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县委、县政府适时就重大决策的出台和贯彻执行情况在政协常委会或主席会上通报;县委、县政府负责同志参加或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政协常委会、专题协商会,围绕议题通报情况;县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每年在政协常委会和全会上通报一次工作情况;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应主动向政协相关专委会通报情况。
11.建立健全参会保障制度。县委、县人大、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党政部门负责同志应邀参加政协全会;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根据需要应邀参加政协常委会、主席会、专题协商会、对口协商会。县委全委会和政府全会、常务会议及其他有关重要会议,应邀请政协领导班子成员或有关负责同志列席;县法院、检察院及县政府司法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应邀请县政协有关负责同志列席;县委、县政府及部门召开的咨询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研讨会、论坛会等,应邀请县政协领导、相关委(室)负责同志或委员参加。县政协专委会主要负责人参加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和推荐会议。
12.建立健全协调配合制度。县政协全会、常委会、专题协商会等重要会议的材料、会务等工作,县委、县政府积极支持,确保会议顺利召开。县委、县政府要结合中心工作,为政协安排若干重要视察调研课题,支持政协在视察调研选题中的协商、咨询、论证工作。政协开展视察、调研、考察、宣传等工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协助,形成联合协作工作机制。政协组织的议政问效、专项监督等活动,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13.建立健全办理反馈制度。对县政协全会、常委会的综合报告和建议案,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指示有关部门进行分解落实,并将办理落实情况书面向政协反馈,重大事项可视情况由县委全委会或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对于政协通过视察、调研、考察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反映的重要情况,党政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并作出批示,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办理,并将采纳落实情况向县政协书面反馈。
14.建立健全提案办理考核制度。县委、县政府负责同志要及时对重点提案作出批示并领办提案,承办单位要按规定作好办理反馈工作。县政府每年向政协常委会和全会通报一次提案办理情况,将承办单位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并进行追踪督查,及时通报。
(1)交办。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分别负责党委、政府系统提案交办工作。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由县政协提案法制群团委员会集中转交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筹备召开工作会议,分别向有关承办单位进行交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提案,由县政协提案法制群团委员会商请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向有关单位进行交办。
(2)办理。承办单位接到提案后,要认真清点、校对、签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并提出调整意见,由交办单位研究后,重新确定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要把提案办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同时研究制定办理工作方案,明确具体责任人员,落实经费保障,认真听取提案法制群团委员会的意见、建议。承办单位要在集中承办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办理初步计划,3个月内完成办理工作;确需延长办理时间的,领报交办单位同意,最迟不超过5个月办理。闭会期间的提案,一般应在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书面答复 。
(3)答复。承办单位对独办的提案,直接答复;对分办的提案,分别答复;对协办的提案,协办单位先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综合各方意见后答复。答复及协办意见均须同时抄送交办单位和县政协提案法制群团委员会。答复件应与提案办理方征求意见表同时送提案者,并及时了解对提案办理情况的反馈意见。提案者如对办理结果不满意,县政协提案法制群团委员会启动重新办理程序,经承办单位认真研究处理后,并在1个月内对提案作进一步答复。
(4)督办。重点督办提案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领衔办理,明确专人具体负责,集中时间和精力重点办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5)总结。承办单位在每年9月向交办单位和县政协提案法制群团委员会报送提案办理工作总结。每年第四季度,县政协常委会听取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提案办理工作情况报告。
(6)考评。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提案法制群团委员会每年联合对承办单位当年提案办理情况进行督查和考评,形成提案办理工作综合评价意见,督查考评结果纳入承办单位年度绩效评估。对当年重点督办提案办理情况,由县政协常委会组织对承办单位进行测评,测评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7)通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每年对提案承办单位和个人进行一次通报,县政协每年对提案承办单位和个人进行一次通报。对不认真办理、答复和落实提案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四、切实加强人民政协的自身建设
15.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县政协要把思想作风建设放在政协各项建设的首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突出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强化政协工作队伍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守中央八项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在政协委员和政协机关中继续深化“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推进工作争先创优。
16.加强组织机构建设。要不断优化政协常委会、主席会组成人员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科学设置界别,扩大团结面,增强包容性;合理安排县政协机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专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兼职副主任,充分发挥政协专委会的基础性作用;要进一步完善专委会工作制度、工作职责和目标责任考核激励机制,切实提高专委会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17.加强基层政协规范化建设。加强乡镇政协联工委在组织、阵地、机制、队伍、保障等方面的规范化建设,做到有牌子、有公章、有专职人员、有办公场所、有办公设施、有工作制度、有预算经费。县直机关有专人负责政协联络工作,乡镇配齐配强联工委主任,排位在乡镇人大主席之后。
18.加强政协干部队伍建设。要按照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的要求,加强政协干部的学习培训工作,提高其综合素质,增强政务服务能力。把政协干部的配备、培养、选拔、任用与交流纳入党的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选调一些德才兼备,热爱政协工作的年轻同志,充实政协干部队伍,加大政协机关干部与党政机关干部双向交流力度。
19.加强政协委员队伍建设。加强政协委员学习培训工作,县政协在每届内要对全体委员集中培训一次,届中要积极组织政协委员和政协工作者参加全国、省、市政协组织的学习培训、调研、视察等活动。在政协委员中大力开展“六个一”和“双岗双优”活动,扎实推进“三个一”扶贫行动和精准扶贫、结对帮扶工作。支持委员行使民主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提出批评和不同意见的委员进行排斥和打击报复。委员所在单位要支持其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保障其各项待遇不因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而受到影响。每年政协要开展一次优秀委员评选表彰活动。县政协要加强委员履职管理,将履职情况及时向县委组织部、统战部及其所在单位通报,作为评先表彰、职务晋升和换届留任的重要依据。对不履行职责,不遵守委员管理相关规定,严重违反政协章程和政协决议的委员,依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警告处分直至撤销其委员资格。对委员届中因工作岗位变动不便继续履行职责的,应适时调整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