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长沙市雨花区委员会提案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政协长沙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雨花区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街道(镇)政协工作联络处,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界别(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经审查立案的提案,交承办单位办理并作出书面答复。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改革创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深化改革开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建设全国一流现代化强区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各街道(镇)政协工作联络处,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机构设置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
(三)制定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五)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和处理;
(六)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未按期办复的及时催办;
(七)采取多种形式向区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八)组织重点提案的培育、遴选与督办;
(九)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评选表彰,推动提案公开和信息化建设;
(十)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和经验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培训;
(十一)加强与中共雨花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二)加强与区政协委员和区各党派、人民团体、界别、区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以及各街道(镇)政协工作联络处的联系与协作;
(十三)接受上级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
第十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一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雨花区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联名提案须出于自愿;
(二)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区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四)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街道(镇)政协工作联络处可以专门委员会或政协工作联络处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二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围绕我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区域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主要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
(二)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提案的提出注重质量不比数量。
第十三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四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报告,委员议政发言、大会发言等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按照“围绕中心、聚焦大事、关注实事、紧盯难事、情况准确、分析透彻、表达简洁规范”的标准,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由中共雨花区委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对内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商请提案者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合并的原则为:内容一般的合并到内容较好的提案;内容基本相同的,后提交的合并到先提交的提案。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十七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
(一)与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不相符的;
(二)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禁止的;
(三)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四)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政协全体会议决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相违背的;
(五)委员中的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不同意见的;
(六)委员中的民主党派、工商联成员提出的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七)进入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八)涉及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九)超出人民政协履职范围,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求进行质询或追责的;
(十)涉及举报单位和个人的;
(十一)单纯要求机构编制,或为具体项目争取资金的;
(十二)为本人或亲友解决个人问题,或代转他人来信及个人诉求的;
(十三)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十四)属于纯学术讨论的;
(十五)所提问题已经得到解决的;
(十六)超出本区党政部门职责权限范围的;
(十七)内容笼统、空泛,没有具体建议或建议明显不具备可行性的;
(十八)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及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区政协提案委集中交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九条 承办提案的中共雨花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和各有关单位以及各街道(镇)、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做到领导重视、责任明确、制度健全、程序规范、保证质量、注重实效。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实施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对不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行文,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
委员个人的提案,办理复文后寄送委员本人;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前三位提案人;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政协工作联络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中共雨花区委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同时抄送中共雨花区委督查室;区人民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同时抄送区人民政府督查室。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区政协提案委员会。
(三)政协全会期间的提案,应在交办后三个月内答复,最迟不超过五个月;闭会期间的提案一般应在交办后三个月内答复。逾期不能答复的,承办单位应向交办部门报告,获批准后方可延期。
(四)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汇总后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直接答复提案者。
(五)在提案的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可邀请提案者参与提案办理;提案者也可通过提案委员会或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在收到提案办理复文后,提案者应及时向提案委员会反馈办理意见。
(六)承办单位应当将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要环节,与提案者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委员联名的提案,面商第一提案人;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政协工作联络处的提案,面商组织负责人;界别提案,面商召集人。
(七)承办单位的复文应与《提案办理工作意见反馈单》同时寄送提案者,并及时了解对提案办理情况的反馈意见。提案者如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督促承办单位在一个月内重新研究、作出进一步的解释或者重新答复。
(八)承办单位应对往年办理答复提案中承诺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问题进行跟踪落实,并对提案者作进一步答复。
第二十条 有序推进提案办理过程、办理结果和提案内容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一条 提案的督办由区政协办公室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
第二十三条 重点提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由主席会议审定。
第二十四条 对于重点提案督办,可以采用提案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等方式,推进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二十五条 对于党派、人民团体、界别、政协专门委员会、政协工作联络处的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报送政协主席、副主席,并可以提出督办建议。
第二十六条 对于未按期办复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及时催办。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二十七条 对于优秀提案、优秀提案工作者,区政协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十八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为:
(一)选题准确,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二)针对性强,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问题深入,提出建议具体,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成效显著,对宏观决策、长远规划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有明显作用。
第二十九条 优秀提案工作者的评选条件为:
(一)积极撰写提案,提案质量高且数量多。
(二)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熟悉提案工作业务,并取得一定实绩。
(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善于联系沟通,妥善处理提案工作中的问题,努力为提案者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并得到提案者的好评。
第三十条 优秀提案、优秀提案工作者的评选应当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通过民主推荐。推荐结果经提案委员会初选后,报请主席会议审定。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政协雨花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行。由政协雨花区委员会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编辑:李风挺

标准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