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案】黄鑫:以湘潭为试点,探索违法养犬、遛犬行政处罚权下放

  提案:《建议以湘潭为试点,探索违法养犬、遛犬行政处罚权下放》

  提案人:市政协委员黄鑫

  

  近年来,各地频曝居民违法养犬、遛犬导致人身伤害的恶性案件,其中,今年10月以来接连在四川成都和湘潭市岳塘区发生的两起犬只伤人案,引起极大民愤。

  治理违法养犬、遛犬,当前并非无法可依。我市2019年出台《湘潭市爱国卫生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携犬出户应当用犬绳牵引,佩戴嘴套,即时清理粪便;第36条规定,违反第20条第2款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和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扣押犬只,未清理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罚。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上述条款的执行情况难言良好,譬如此次岳塘区犬只伤人案中的“肇事狗”之前便有多次“前科”,屡教不改。

  究其原因,主要是处罚力度偏弱,违法养犬、遛犬成本低;而追根溯源,则是立法规定不合理。《湘潭市爱国卫生条例》第36条将处罚权交予公安和城管部门,但二者实际上皆非合适的执法主体:首先,未处于居民养犬治理一线,对辖区内犬只情况特别是烈性犬、“惯犯犬”等往往不够了解;其次,事务繁杂,执法人员不足,难以有效兼顾和及时处置违法养犬、遛犬行为;最后,处罚违法养犬、遛犬行为可能面对较大压力,包括相对人抵抗、复议甚至恶意炒作舆情等,会增加公安、城管部门工作负担。

  因此,有必要探索将违法养犬、遛犬行政处罚权进一步下放至街道办,具体理由如下。

  1.街道办是行使违法养犬、遛犬行政处罚权的最佳主体:首先,身处基层社区一线,了解辖区内犬只情况;其次,距离居民更近,能够快速反应;最后,大多数市民在遭遇违法养犬、遛犬时,也习惯于先向街道、社区求助。

  2.违法养犬、遛犬的行政处罚权,完全符合新《行政处罚法》第24条之规定,可以下放:首先,处罚违法养犬、遛犬,属于“基层管理迫切需要”;其次,对违法养犬、遛犬的处罚本身烈度较低,街道办有能力承接;最后,近年来我市曾多次出现“犬只为祸”新闻,加上此次岳塘区的恶犬伤人,下放处罚权、使处罚权更有效行使,符合本地实际情况。

  3.目前,我国许多地方,譬如北京、上海、浙江、广东等,在贯彻新《行政处罚法》第24条方面,已远远走在前列。据悉,我省正考虑启动,但尚纠结于究竟下放何种处罚权;而基层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权下放事宜,多茫然不知。此种状况应该予以改变。选择制度风险较小、执法成本较低、当下舆论环境较好的违法养犬、遛犬处罚权下放至街道,无疑十分合适,既是贯彻新法,亦是展现我省、我市法治建设的担当和创新。

  4.今年12月,由提案人撰写的相关社情民意,被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协相继采用,或表明本提案主题确已进入我省决策机关视野,此时推进,恰逢其时。

  综上,谨建议,我市人大向湖南省人大提出申请,由省人大发布决议,授权湘潭市作为试点地区,将《湘潭市爱国卫生条例》第36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交予街道办事处行使;对违法养犬、遛犬者,街道办可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定数额罚款;未即时或拒不清理犬只粪便的,由街道办依法处罚。同时,加强对各街道办的执法培训、评价、监督。如此,为建设人狗和谐共处社会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来源:市政协宣传信息科

   编辑: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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